为维护安徽省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强我省个人寿险业的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公司利益,制止个人寿险业务中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各省级寿险会员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充分讨论,认真协商,特制定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约 规
第一条 各寿险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业务各项管理规定,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保监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各寿险公司的寿险业务不得超越以下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条 各寿险公司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原则,不得依靠政府行为进行垄断性经营。为了适应保险监管需要,各公司应大力加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力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百分之百持证上岗,以达到保险监管要求。
第四条 为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保险代理市场,各寿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行业管理规定》(另定)和《安徽省保险行业代理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另定)。
第五条 各寿险公司必须执行由保监会核准的保险条款、费率,不得擅自变更条款和费率,给客户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六条 各寿险公司及其员工不得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条 各寿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局批准的条款进行宣传,不得随意夸大本公司产品功能,不得肆意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声誉,不得片面进行产品比较,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杜绝因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宣传误导客户、造成客户大量投诉,大规模退保等恶性集体事件发生。
第八条 各寿险公司应当强化制度管理,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和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加强各基层网点的建设和管理,共同促进安徽省保险业务的发展与提高。
第九条 各寿险公司应遵守本公约,若违反本公约有关规定,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在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罚 规
第十条 若违反本公约,各签约公同意接受裁定的处罚,处罚形式按违约情节从轻至重分为:
1、口头警告并限期改正;2、业内通报并限期改正;3、处以罚款并限期改正;4、上报保监局处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公约第二条者,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对违反本公约第四条者,处以10000元人民币罚款;对违反本公约第六条者,处以2000—5000元人民币罚款;对违反本公约第七条者,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罚款。并根据情节轻重,上报保监局处理。对违反本条规定以外之其余各条者,按第十条第1、2两款分别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公约监督机构为个人人身保险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职责及工作程序另定。
第十三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四条 本公约经各寿险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安徽省个人人身业务自律公约》同时废止。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个人人身保险专业技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