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之规定制定本办法,各会员公司及行业协会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 缴纳履约保证金,是会员公司对签定的自律公约和约定自觉遵守,认真履约的一种诚信保证,以促使各项自律公约顺利执行。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标准一律为10万元人民币,由会员公司一次性通过银行转入保险行业协会履约保证金帐户。协会秘书处明确专人管理。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及其存款所生的银行利息所有权,属缴存的会员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五条 履约保证金帐户,日常不得进行收付活动。如违约公司逾期不按规定缴付违约金时,秘书处可凭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开具的“违约金和整改通知书”,从履约保证金帐户内扣付。履约保证金在扣除违约金后,其不足10万元的差额,违约单位在一个月内补足。
第六条 每年年终前协会秘书处,将各公司缴存的履约保证帐户余额及银行所付的存款利息向各公司进行公布、核对,并将利息收入转入各公司收帐。
第七条 会员公司违约按规定缴付的违约金,协会设专户管理,不得与秘书处费用帐户混用,并定期向会员公司公布违约金的收缴使用情况,接受公司监督。
第八条 违约金不得用于协会的日常工作开支,只能用于 1、对举报人员和单位的奖励2、自律公约执行小组组织检查所需经费。
第九条 履约保证金制度终止,其帐户存款及银行利息全额归还缴存的会员公司。
第十条 本《办法》对此后入会的会员公司也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各会员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