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时间:2008-10-28 10:05:44

为加强保险行业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自律工作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则。
一、专业技术委员会的组成
专业技术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自律机构,由相关会员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各省级会员公司分管业务副总经理轮流担任,任期一年。委员由省级会员公司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二、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能
1、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制订任期内工作计划,任期结束时做好工作总结。
2、自律。研究制定和完善行规、行约;督促会员公司贯彻执行行规、行约。
3、协调。协调会员公司关系,化解业务纠纷和矛盾,促进业务交流与合作,增强在共保、招投标等重大业务活动中的整体合作公关能力,树立保险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4、维权。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积极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反映业界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行业利益、会员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不受损失。
5、监督。组织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对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业内外投诉和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惩戒。
6、交流。交流行业内部工作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行业先进的管理技术,管理经验,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7、配合秘书处做好相关工作。
三、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1、例会制度
专业技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例会。会议由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主持,专业技术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各会员公司和秘书处有权建议专业技术委员会主任召开专业技术委员会临时会议,解决重要问题。每次会议,均需如实做好会议记录。
2、提案和建议制度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每位成员均有权向所在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呈交提案和建议,要求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提案或建议涉及的内容予以研究和解决。提案和建议的内容要详实,处理的意见要具体。提案的内容重点应是涉及违规行为且影响行业整体利益的重大问题,一般问题可用建议形式呈送。

3、调查研究制度
专业技术委员会在任期内组织会员公司开展1—2次专项调研活动,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分析市场动态,反映市场热点问题,探讨解决热点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为做大做强安徽保险,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服务。
4、会议表决制度
专业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会议方可有效。专业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和决定,实行委员举手表决制,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有效,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
5、处理违约制度
定期组织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对制定的行规、行约进行检查,审议执行小组检查情况的报告,对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视情节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分为:做出书面检查;业内通报;处以违约金;上报保监局处罚。
四、密切和秘书处的工作关系
专业技术委员会和秘书处同为理事会下的工作机构,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除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外,还有根据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理事会的要求督促、协助专业技术委员会履行其工作职责的义务。专业技术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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