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产保险自律公约
时间:2009-7-16 9:31:39
为维护安徽省财产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共同利益,安徽省各财产保险公司经平等协商,制定本公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各类财产保险业务。
第二条 自觉接受安徽保监局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管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第三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诚信制度监督机制,服从行规行约,树立文明守信的行业形象,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或贬低同业公司而恶意损害他人利益,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相互协作、共同发展的市场氛围。
第四条 业务经营,必须严格执行经监管机关审批或报备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修改条款和费率,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扩展保险责任、降低保险费率。
第二章 约 规
第五条 经营大型企业财产保险和工程类保险行业统保业务,必须认真进行风险评估,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认真填写标的清单,清单的格式和填写的内容符合上级公司核保部门的规定。保险人据此确定承保险种、费率、交费方式和服务承诺内容,除条款规定的优惠条件外,不得向被保险人许诺任何其他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理赔权授予被保险人。
第六条 投标业务,各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本《公约》第四条之规定,倡导以良好信誉和优质服务取胜。竞标公司应严格履行投标书中的各项条款,不得与招标人签定投标书以外的其他协议,或违规支付手续费、返还保险费。
第七条 行业协会可以对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对中标单位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中标公司应于中标、签订保险协议后二十日内将投标书、发标书、中标文件、保险标的明细清单、费率计算方法等一应材料报省保险行业协会备查。
第八条 共保业务,参与共保的公司,应团结协作,充分协商,在承保条件、承保费率、承保方式和承保份额的分配上达成共识,完成共保。行业协会可以对共保过程实施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一般性业务不得许诺被保险人分期付费。确需分期付费的大型标的,保险当事双方必须在保单中列明分期付费的数额和时间,首次付费数额不得低于保费总额的40%,最后一次付费时间不得迟于保险责任终止日前三个月,分期付费,则分期出具收费票据。
第十条 各公司不得与无代理人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签定保险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 个人代理业务的代理手续费原则上每笔业务不超过保险费8%,专业和兼业中介机构的代理费或佣金,每笔业务不超过保费的15%。分期缴纳保费的业务,待各期保费入帐后以上述同样标准分期支付手续费或佣金。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第十二条 手续费一律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列帐。各保险公司支付代理机构业务手续费,必须凭代理机构开具的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发票》作为转帐支付凭证。
第三章 违约处理
第十三条 若违反本公约,各签约公司同意接受裁定的处理。处理的形式按违约情节从轻至重分为1、口头警告并限期改正2、业内通报并限期改正3、处以违约金并限期改正4、报保监局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公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报安徽保监局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公约第五条,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公约第六条,处以5000—10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第七条,不向行业协会提供投标书、中标材料的处以5000元人民币违约金。经审查投标书、保险协议违反第六条规定按第六条标准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条,处以3000元人民币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一条,处以涉案手续费三倍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违反本公约第十二条处以人民币10000元违约金并限期改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监督执行机构为财产保险自律公约监督执行小组,执行小组职责及工作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为发挥社会和业内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对举报事实清楚,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奖励,奖金从违约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作为同业公约,对安徽省保险市场内经营财产保险的各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均具约束力。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实施之日起原财产保险自律公约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解释权属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经各签约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二00四年九月三日